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江北”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北区委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强化科技支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0]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集聚研发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办公场地和部分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和培训等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技术领域为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及有区域特色的行业领域。
第四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江北区科技创业中心成功运营的基础上,鼓励各街道(镇、工业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特点,盘活闲置资源,建设孵化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各孵化器作为区科技创业中心分中心由所属街道(镇、工业区)和区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各街道(镇、工业区)应明确支持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落实专项资金,区科技部门对经认定的孵化器,按照《关于印发强化科技支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0]60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突出其主导产业方向;
(二)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孵化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通过认定的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孵化面积80%以上;
(四)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达15家以上;
(五)可为企业提供商务、物业、安保、融资、信息、咨询、培训与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六) 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七条 孵化企业需根据孵化器重点鼓励支持的技术领域和企业的开发、管理等能力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区科技部门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属街道(镇、工业区)进行初审并推荐;
(三)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现场考察和认定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告,授予《宁波市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