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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0]30号
发文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2010-12-02
主题词: 软件产业 资金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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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

  现将《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科技支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0〕60号)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提升区域信息化水平的要求,促进江北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设立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加强软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软件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用于支持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企业信息化改造、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进软件企业落户补助;
  (二)软件企业租赁虚拟空间补助;
  (三)鼓励传统企业开拓软件业务补助;
  (四)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补助;
  (五)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
  (六)公共电子商务平台补助;
  (七)通过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双软认证)补助;
  (八)企业参加专业展销会补助;
  (九)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补助(另行参照《关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办发〔2010〕36号)和《江北区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补助实施办法》(北区发改〔2008〕44号)文件规定);
  (十)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补助;
  (十一)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补助。
  第三条申请软件资金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落户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区行政区域内的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或研究机构;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销售、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认定通过;
  3、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或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
  4、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传统企业拓展软件业务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企业须为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2、新成立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经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销售、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认定通过;
  3、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或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
  4、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上规模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研究机构;
  2、企业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或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
  3、业务收入达到规定补助要求;
  4、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双软认证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研究机构;
  2、认证和发证单位必须为宁波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3、申报补贴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不超过1年;
  4、申请认证补助的单位未享受过同级同项补贴;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五)申请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
  2、服务站建设达到宁波市级相关标准并通过验收;
  3、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六)申请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电子商务平台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研究机构;
  2、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3、平台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农产品供销和特色乡村游、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等;
  4、平台投入正式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5、推广计划目标明确、科学合理、可行性强;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软件资金使用程序按申请→评审→拨付程序进行操作。
  (一)申请。软件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月。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申报资料经所属街道、镇、工业区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
  (二)评审。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财政预算及项目情况择优确定项目补助计划。
  (三)拨付。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并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五条申请软件资金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落户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落户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根据补助类型提供相应的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房租支付凭证等;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虚拟空间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虚拟空间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根据补助类型提供相应的空间租赁费用支付凭证等;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传统企业拓展软件业务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业务拓展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根据补助类型提供相应的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上规模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规模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根据补助类型提供相应的业务收入证明;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申请上级项目配套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相关项目下达文件;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双软认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双软认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申请参展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参展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据补助类型提供相应的参展费用支付凭证和参展通知文件;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申请农村信息服务站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站补助)申请表》;
  2、服务站建设与服务情况总结报告;
  3、宁波市相关部门验收意见;
  4、其他需提供材料。
  (九)申请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和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江北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平台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广计划书;
  4、《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项目资助额度与补助方法参照《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科技支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0〕60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务必要真实、客观,如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项目属低水平重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软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备案或核准的单位实名拨付,申报过程中更名的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若区相关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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